10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决定在全面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为企业开办和成长提供便利化服务,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
10月1日起上海等4省市先行试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从12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黑龙江、上海、福建、湖北四个省(市)10月1日起先行试点。“两证整合”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的延伸,是商事制度改革的又一新举措。
10月1日起,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流程简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相比于以前规定,公告简化了办理流程,将开具权限由原市税务机关改为县税务机关,下放了确认级次,减少了资料报送与办理层级;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确认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请示上级税务机关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结合《公告》的相关条款对《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进行了调整。
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修订 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对营改增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在采集纳税人信息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同时明确了新增的具体表样。该表样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主要是基于金税三期工程推行进度和信息系统改动所需时间两方面的考虑),原有营业税纳税人适用的信息采集表同时废止。
车购税征管出补充公告 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相较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4号):新增两条一款,分别是免税条件消失车辆使用年限的界定方法、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退税车辆已缴纳税款年限的界定方法、《办法》中“原完税证明”和“原完税凭证”的界定方法。此外,补充通告对部分条款内容进行修订,原公告附件1至4的表证单书也有较大修改。
税务总局完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办法 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明确国税机关应为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优先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对退税管理类别为2-4类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了10-20个工作日不等的退(免)税办理时限。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0月1日起启用新《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车辆图片要求的公告》,决定启用新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信息采集表》和《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图片及资料扫描图片要求》。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两部门发文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10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税率调整为15%。
10月1日起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调整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48号),自2016年10月1日起,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