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云南省发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年起,云南省将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城乡居民将公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针对医保定点机构管理,日前,省人社厅与省卫计委发布《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从明年起,云南全省将按照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定点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统一。
将建立定点协议管理机制
《通知》除了规定将统筹区内原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以外,还明确将建立定点协议管理机制、加强就医管理等内容。
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实行定点协议管理,简化办理程序。无论是公立还是民营的医疗机构都将享受相同的准入条件、退出机制、监督管理和审核标准,想要成为定点医疗机构需在满足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条件和自愿申请和承诺为乡镇居民提供合理合法的基本医疗服务的条件下,向城乡居民医保管理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办理成功后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定点医疗机构情况。同时,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数量将兼顾区域的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原则上,统筹地每千名参保人占住院床位比低于地域规划指标的可适当扩大定点范围。
根据定点准入的条件规定,医疗机构存在医托、发布虚假医疗广告、内部管理混乱,被卫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医疗安全隐患或出租、承包科室等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情况,将不接受其定点申报,这意味他们失去了成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而除了确定定点准入条件以外,统一后的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也将建立相应的定点退出机制。经查实存在违反协议管理、欺诈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将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药品耗材诊疗项目将统一
随着明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逐步统一,参保城乡居民就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纳入医保支付;病情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况可在非定点范围就医并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费也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此外,在就医体验、药品耗材和项目价格的统一上,《通知》也进行了新的规定。以往,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可能会担心,到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会碰到诊疗项目、药品价格不一样的问题。而《通知》规定,统一定点机构管理后,全省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耗材及诊疗项目范围,各州市县级经办管理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执行,不得调整。
在药品的价格上,定点医疗机构还要按照城乡居民医保相关政策、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技术规范、用药指南和辅助用药等规定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上涨。同时突出医保的基本功能,医保基金支付重点保证主要治疗性用药、控制辅助用药、保证国产医用耗材、控制进口高值耗材、保证慢性病门诊治疗用药、控制慢性病住院用药,按照整治抗生素滥用、辅助用药、临床诊疗规范、用药指南和临床路径的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