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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5部门联合发文 协同打击食药品领域违法犯罪
来源:昆明信息港讯  点击:1073次   日期:2017-11-24  []  []  []

    11月23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将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不断加强违反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运用。

    打击合力尚未完全形成,容易同案不同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本军介绍,云南在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领域陆续建立起了一些机制,但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合力尚未完全形成,仍然存在多种问题。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造成“脱节”;案件办理难度大,在侦查取证、涉案物品认定、证据转化等方面,都存在难度;办理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专业性要求高,检验认定难。目前,我国尚无在司法部门登记备案的食品药品类的“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实践中通常是作出“认定意见”;执法标准统一难,工作发展不平衡的情况长期存在,执法标准、尺度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罚的情况。

    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要有案必立有案必查

    意见指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从严惩处,切实加强对相关案件的监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或线索,要及时移送给公安机关侦办,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公安机关要主动拓展线索来源,加大对相关犯罪立案侦办力度,做到有案必立、有案必查、查必有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批捕、起诉,从严把握对此类犯罪的相对不诉处理。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从严掌握对此类犯罪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

    公职人员在食品药品监管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移送不移送、有案不立、立案不查、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判等涉嫌故意放纵犯罪的行为,要严肃问责。

    协同办案全链条打击食药品领域违法犯罪

    意见明确,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环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在有证据证实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各部门还要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信息共享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相关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同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通过建立健全联动执法、联合调查、联合督办等工作机制,深挖犯罪源头和流向,实现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

    食药监部门为涉案物品检验认定主管部门

    意见指出,要规范证据的收集与转化,要从犯罪构成的主体,以及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应当证明的内容、可以参考的证据等方面,收集证据。

    要明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是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承担相关费用,并建立食品药品专家库,建立检验绿色通道,为涉案物品快速检验与认定提供便利。

    公安机关在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邀请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对涉案物证进行取样。检验检测机构对送检样品,要按照“司法优先”的原则开展检验工作,检验报告要及时送达委托检验的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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