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其中提出,到2020年,完成覆盖全省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换发和核发工作,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有效运转,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有机衔接,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有效落实,污染源属地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实现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计划》提出,要把排污许可制实施情况纳入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将排污许可证管理形成的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中考核固定污染源排污状况的基础数据。
改变单纯以行政区域为单元分解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方式和总量减排核算考核办法,通过实施排污许可制,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控制范围逐渐统一到固定污染源。环境质量不达标地区,采取提高排放标准或收紧许可排放量等措施,对主要排放单位实施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动改善环境质量。
同时,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报污染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测算并申报污染物排放量。对符合要求的企事业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发排污许可证。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3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5年。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积极探索将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非常规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同时,按照 “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开展监管执法,重点检查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采取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手段,核实排放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达标排放。
对于违法排污行为,根据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采取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措施,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不一致的,可以责令作出说明,对未能说明且无法提供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的,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