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记者从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条例》已经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文武介绍,五年来,云南紧紧围绕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安全屏障不断筑牢。2019年底,全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98.1%;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I-Ⅲ类水体比例达78%,劣V类水体比例为4%;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2%,湿地保护率超50%,建成区绿地率达33%。
“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特别是缺乏统一的法规制度文件来统筹规范和约束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黄文武表示,为了健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法规体系,迫切需要制定出台一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
2019年,《条例》制定工作被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省政府把开展《条例》立法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一项主要任务来抓。《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终于迎来了正式颁布实施。云南成为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五个制定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
《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的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